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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宋××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八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6日被逮捕,于2015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公诉检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祥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宋××在本市河北区靖江北路与环江道交口的中国农业银行门前,酒后因与其妻子发生争吵,为发泄情绪无故用砖头砍砸停放在此处的多辆汽车,分别造成被害人贾××所有的牌照号为津N×××××长城牌小型轿车右后轮眉饰条损坏、右后尾灯破损、右后翼子板大瘪多处、大顶划痕多处;被害人马××所有的牌照号为津D×××××朗逸牌小型轿车前机盖瘪一处、中网深度划痕一处、左前翼子板瘪一处、左前门下坎瘪一处、左后门外挡水饰条瘪一处、左后门小窗玻璃破损、小窗玻璃贴膜破损;被害人杜××所有的牌照号为津M×××××别克牌小型轿车前机盖瘪一处、前保险杠瘪一处、左前翼子板瘪二处、左前门瘪一处、左侧后反光镜支架瘪一处;被害人樊××所驾驶的牌照号为津D×××××三菱牌小型越野车左后门瘪二处、左侧后反光镜损坏。经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四部车辆被损坏价值分别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485.30元、1802.66元、4757元、1984元,车辆被损坏价值共计10028.96元。案发后,经被害人杜××报警,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宋××当场抓获。审理中,被告人宋××家属主动退赔了上述四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20300元(赔偿贾××3000元、赔偿马××3600元、赔偿杜××9700元、赔偿樊××4000元),四被害人均对被告人宋××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时均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准许,并记录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议,且有被害人杜××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贾××、马××、樊××的陈述,证人李××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曹××、黄××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和作案工具的物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调取证据清单及视频光盘一张、被毁坏车辆的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宋××个人身份信息,调解笔录、撤诉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定罪科刑。被告人宋××认罪、悔罪,其家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砖头数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剑波代理审判员  邢 莉人民陪审员  武丽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月莹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