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林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41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行使对婚生子林晋宇的探视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某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并且将执行费500元交至法院,申请人张某予以认可,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26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