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民保裁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余春梅与熊建文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春梅,熊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民保裁字第00013号申请人余春梅。被申请人熊建文。申请人余春梅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熊建文所有的鄂b×××××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余春梅以其所有的坐落于石灰窑区王家湾870001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房权证字第××私85922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余春梅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熊建文所有的鄂b×××××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仲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