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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云英与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英,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896号原告周云英。委托代理人张国平,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艺雯,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雷文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英与被告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周云英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云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131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周云英承担。审判员  韩成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诗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