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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沈文斌与刘勇洪、朱海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文斌,刘勇洪,朱海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590号原告沈文斌,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峰,男,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勇洪,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海霞,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湘良,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文斌与被告刘勇洪、朱海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勇洪、朱海霞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文斌撤回对被告刘勇洪、朱海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2345元,财产保全费1650元,合计3995元,由原告沈文斌负担。审 判 长  李育君审 判 员  陈璐璐人民陪审员  潘红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