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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岳长运与温锋、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长运,温锋,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百度,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济南舜网传媒有限公司,福建中金在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中华网,网易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68号原告岳长运,男,汉族,1956年6月30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崔豪,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锋,男,汉族,1981年7月18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任公司总经理。被告百度。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被告济南舜网传媒有限公司。被告福建中金在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延,任董事长。被告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华网。被告网易。原告岳长运与被告温锋等十一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贺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