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643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新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原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