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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643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新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原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