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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民二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津市市中意糖果有限公司诉长沙创宁食品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津市市中意糖果有限公司,长沙创宁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民二初字第22-1号原告津市市中意糖果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嘉山工业新区。诉讼代表人津市市中意糖果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津市市政务中心四楼。负责人钟振华。被告长沙创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马王堆南路258号现代商贸城4栋1单元1106室。法定代表人李朝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津市市中意糖果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创宁食品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津市市中意糖果有限公司以被告长沙创宁食品有限公司所欠津市市中意糖果有限公司货款已划转至津市市中意糖果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帐户上,且双方协商一致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津市市中意糖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津市市中意糖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创宁食品有限公司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30元,减半收取7215元由原告津市市中意糖果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汪春华审判员  邓小华审判员  王松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伍 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