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天津河东和协医院与大同市环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河东和协医院,大同市环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河东和协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号。负责人周丽婷,院长。被执行人大同市环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古店镇马战村西。法定代表人郑大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河东和协医院与被执行人大同市环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执字第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刘虎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鲁 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