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开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丹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润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丹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邢台润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247号原告河北丹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兴达路585号百合尚筑嘉园11号楼2号门市。组织机构代码39895902-6。法定代表人郭志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邢台润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158号综合1#楼。组织机构代码56735030-0。法定代表人王恒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建忠,男,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丹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润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丹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丹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丹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5,510元,由原告河北丹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 斐代理审判员 刘圆圆人民陪审员 王若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国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