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山东德裕昌医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德裕昌医药有限公司,烟台赛通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德裕昌医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赛通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东德裕昌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赛通医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栖城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烟台赛通医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栖霞市支行16×××04账户的存款35×××56.52元扣划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隋连海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岩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