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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肖茂林、袁燕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肖茂林,袁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60号财富广场。法定代表人刘蓉,董事长。被执行人肖茂林,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袁燕芳,女,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56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肖茂林、袁燕芳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肖茂林所有的川QS00**号小型客车,限期被执行人肖茂林在三日内将川QS00**号小型客车交到珙县法院执行局或者自动履行完毕(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56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祖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