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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宋凤清、王福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凤清,王福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宋凤清。被执行人王福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凤清与被执行人王福礼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福礼已自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双桥民初字第1722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仝西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吉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