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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瑞福公司、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金市瑞福矿业贸易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瑞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瑞金市瑞福矿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瑞福公司)。地址:瑞金市象湖镇金沙工业园。诉讼代表人杨某某,女,汉族,1979年8月2日生,被告单位业务员。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7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瑞金市检察院取保候审。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4)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瑞福公司、被告人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跃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瑞福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杨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5日,被告单位瑞福公司在瑞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公司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赵某某,经营范围为煤炭、一般矿产品销售,主要是从福建省境内购买煤炭到瑞金市进行加工销售。2013年6月28日瑞金市国家税务局审核认定瑞福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告人赵某某为了达到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国税部门抵扣税款从而增加公司利润的目的,并节省运输成本,就从社会上联系个体运输户进行煤炭运输,由于个体运输户无法提供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赵某某就于2013年12月份找到赣州市仁骏物流有限公司业务员朱某某(在逃),双方谈妥由朱某某帮赵某某开具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赵某某则按价税合计金额5%的标准支付开票好处费给朱某某。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经朱某某介绍从赣州市仁骏物流有限公司虚开了7份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编号为00188028、00188029、00188030、00188031、00188032、00188033、00188034)累计金额411981.5元,税额45317.95元,价税合计457299.45元。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又经朱某某介绍从赣州市腾泰物流有限公司虚开4份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编号为00191428、00191429、00191430、00191431)累计金额217973.87元,税额23977.13元,价税合计241951元。被告人赵某某在取得上述11份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分别于2014年1月份、5月份向瑞金市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共计69295.08元。案发后,瑞金市公安局已向瑞福公司追缴抵扣的税款69295.08元。案发后,赵某某规劝他人上交了两支鸟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具有立功的情节。上述事实,被告瑞福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杨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瑞金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被告人赵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瑞金市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被告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单位接收的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复印件,被告单位与赣州市腾泰物流有限公司及赣州市仁骏物流有限公司的单位人民币结算卡业务凭证,被告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的银行卡合并明细打印清单,被告人赵某某与朱某某之间的款项往来记录,瑞金市公安局扣押清单,证人刘某某、杨某甲、邱某某、曾某、邱某甲、李某、郑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被告人赵某某的立功材料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瑞福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且已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税款69295.08元,被告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赵某某直接实施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对被告单位所犯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赵某某具有立功的情节的问题,因赵某某规劝他人上缴鸟铳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对公诉机关主张的赵某某具的立功的情节,不予支持。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补缴了抵扣的税款,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瑞金市瑞福矿业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跃春审 判 员  胡海林人民陪审员  徐德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钟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