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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执字第6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靳保才与陈海港划拨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保才,陈海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夏执字第698-1号申请执行人靳保才,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被执行人陈海港,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民二终字第6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陈海港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8300元。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陈海港在银行有存款566.06元,其妻胡艳丽在银行有存款7466.1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陈海港在银行存款560元。二、划拨陈海港之妻胡艳丽在银行存款74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鹏飞审判员  谭 清审判员  孙延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