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胡华荣、周立明与周立明、方婧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华荣,周立明,方婧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155号原告:胡华荣。被告:周立明。被告:方婧橦。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胡华荣与被告周立明、方婧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胡华荣未按本院依法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一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飞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应安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