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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高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49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某某。诉讼代表人黄某某,公司员工。被告人高某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被告人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解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黄某某、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在经营上海某某过程中,于2013年9月至10月间,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他人处购买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62份,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1,760,60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额174,474.42元,且已申报抵扣。被告人高某某于2014年5月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海某某已补缴全部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黄某某及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单位提供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电子缴款凭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农行杨浦支行提供的《对账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某某,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且已申报抵扣,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及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罚。被告单位上海某某、被告人高某某有自首情节,对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及被告人高某某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税收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敏芳代理审判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周月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