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85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淑贞),女。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告张某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198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就开始同居生活,1981年5月16日生育儿子刘甲,1983年6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结婚初期,感情还可以,但不久被告就嫌弃家庭条件差,吃得差,被告就离家出走了,至今未归,现已下落不明满三十多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0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不久就开始同居生活,1981年5月16日生育儿子刘甲,1983年6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结婚后感情一般,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于1984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原告多次找寻均无结果,现被告已有三十多年不知去向。原告以被告已下落不明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审理中,原告称无共同财产,对外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被告从1984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现被告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二年,原告向本院起诉后,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的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红人民陪审员 孙 科人民陪审员 严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任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