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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关根茂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084号罪犯关根茂,男,汉族,小学文化,1982年3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2日作出(2006)张刑初字第6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根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至2025年4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责令被告人关根茂退赔相关单位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16955.50元,与同案被告人共同退赔相关单位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0723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0年6月21日、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0)、(2012)宁刑执字第3876号、第917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关根茂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关根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关根茂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缴纳罚金,未履行退赃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关根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严重暴力犯,又系主罪之外另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人身危险性较大,且未履行财产刑和退赃义务,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关根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