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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商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振坤、李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振坤,李恒,陈保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540号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韦同信,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堌集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李振坤。被告:李恒。被告:陈保同。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振坤、李恒、陈保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李振坤已还款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被告李振坤已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奕增人民陪审员  杨献荣人民陪审员  步建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边昌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