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一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杨宏丽与谢宗朋、杨绍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丽,谢宗朋,杨绍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217号原告:杨宏丽,女,汉族,1958年3月12日生。被告:谢宗朋,男,汉族,1952年8月23日生。被告:杨绍美,女,汉族,1955年2月12日生。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杨宏丽与被告谢宗朋、杨绍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谢宗朋、杨绍美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阎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