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杨宏丽与谢宗朋、杨绍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丽,谢宗朋,杨绍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217号原告:杨宏丽,女,汉族,1958年3月12日生。被告:谢宗朋,男,汉族,1952年8月23日生。被告:杨绍美,女,汉族,1955年2月12日生。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杨宏丽与被告谢宗朋、杨绍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谢宗朋、杨绍美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阎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