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一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帅与赵翠莲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帅,赵翠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一初字第300号原告李帅,男,1977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赵翠莲,女,50岁,汉族,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帅诉被告赵翠莲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高嵩代理审判员 郎萍人民陪审员 于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康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