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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绿民一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帅与赵翠莲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帅,赵翠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一初字第300号原告李帅,男,1977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赵翠莲,女,50岁,汉族,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帅诉被告赵翠莲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高嵩代理审判员  郎萍人民陪审员  于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康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