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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0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948号原告席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龙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席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张某某原系单位同事,双方系自由恋爱,于1989年10月3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1年7月17日生育一子张洋。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感情现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辩称,其同意离婚,要求将夫妻共同债务一并处理。经审理查明,原告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原系单位同事,双方系自由恋爱,于1989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于1991年7月17日生育一子张洋。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时常产生矛盾,双方现已分居两年。2013年8月2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其与被告离婚,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灞民初字第0271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经询,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无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结婚证、(2013)灞民初字第02714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如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经过人民法院处理,夫妻矛盾仍未缓和,双方至今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均同意离婚,故本院依法准予。审理中,被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债务,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存在,且原告未予认可,故本院不于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被告双方各自负担一半,被告张某某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仲海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