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行审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与舟山市定海伊甸园休闲农庄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舟山市定海伊甸园休闲农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舟定行审字第76号申请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海山路49弄1号。法定代表人韦华舟,局长。被申请人舟山市定海伊甸园休闲农庄(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顾和平。申请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舟市监定处字(2014)16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事由:舟山市定海伊甸园休闲农庄成立于2005年10月。2014年5月23日,申请人在检查中发现该农庄经营场所厨房货架上存放有“咸亨香糟卤”等三种过期食品,合计进价金额120元,该行为属违法经营行为。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舟市监定处字(2014)166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申请人没收过期食品及罚款3000元之行政处罚,并于同年8月15日送达该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5年1月6日,申请人公告催告被申请人履行缴款义务,但被申请人仍未自觉履行。2015年3月17,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中的罚款事项。本院于同年3月30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又有法律、法规依据,且符合法定程序,可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舟市监定处字(2014)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事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宏涛代理审判员 黄 丽人民陪审员 周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徐瑜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