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942号原告:黄某某,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肖蔓莉,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春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张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胡春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