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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942号原告:黄某某,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肖蔓莉,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春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张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胡春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