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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126号原告高某某,女,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刚某某,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黄亚军代理审判员  赵 冰代理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