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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耿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144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蒋兴军,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治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