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牛淑全与胡新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淑全,胡新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691号原告牛淑全,女,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胡新朋,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原告牛淑全与被告胡新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胡新朋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申请人应在该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该案所在庭室递交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该保全措施将自行解除。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5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继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