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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成都铁骑力士饲料有限公司与彭州市罗万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铁骑力士饲料有限公司,彭州市罗万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856号原告成都铁骑力士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开发区5平方公里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智辉,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旷有源,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州市罗万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三界镇红家村*组。本院受理原告成都铁骑力士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州市罗万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铁骑力士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7元,由原告成都铁骑力士饲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易智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