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二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齐长柱与李梅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长柱,李梅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106号原告齐长柱,男,汉族,个体户,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李梅香,女,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长柱诉被告李梅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长柱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长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0元,减半收取86.00元,由原告齐长柱负担。审判员 伊海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尤智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