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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丰支行与吴学民、王永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丰支行,吴学民,王永红,朱云,郭卫红,陈建,高峰,薛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0883号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丰支行,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童华路23号。负责人葛勇,行长。委托代理人姚智,华丰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吴学民,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永红,退休教师。被执行人朱云,工人。被执行人郭卫红,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建,医生。被执行人高峰。被执行人薛宝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丰支行(以下称华丰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学民、王永红、朱云、郭卫红、陈建、高峰、薛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东商调初字第0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吴学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华丰支行借款本金230000元,支付利息106165.49元,合计人民币336165.49元。被执行人王永红、朱云、郭卫红、陈建、高峰对上述借款本息、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郭卫红、王永红两人名下银行存款34900元(扣留4996元作为执行费,余款29904元交付与申请人)。被执行人吴学民到庭谈话,并承诺每月履行执行款5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申请人对此方案表示同意,并表示若被执行人吴学民不能如实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郭卫红、王永红的工资款。申请人不能提供七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到位34900元,尚余309848.49元未能履行到位。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存款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冻结存款通知书、扣划存款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郭卫红、王永红名下存款。被执行人吴学民到庭谈话,并拟定分期还款的方案。申请人对此方案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商调初字第0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柳小进执行员  高亚雷执行员  高沿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郁秋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