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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二初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朱子兵与杨洪昌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子兵,杨洪昌,焦作市山阳区潮源炉料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二初字第01040号原告朱子兵,男,43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关育新,焦作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洪昌,男,汉族,住焦作市。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潮源炉料厂。地址: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杨洪昌。原告朱子兵与被告杨洪昌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子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康福军审 判 员  王惠敏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