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二初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朱子兵与杨洪昌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子兵,杨洪昌,焦作市山阳区潮源炉料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二初字第01040号原告朱子兵,男,43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关育新,焦作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洪昌,男,汉族,住焦作市。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潮源炉料厂。地址: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杨洪昌。原告朱子兵与被告杨洪昌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子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康福军审 判 员 王惠敏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