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小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刘立刚与王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立刚,王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小字第25号原告:刘立刚,男,195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王金海,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刚与被告王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立刚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立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立刚负担。审判员 李风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林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