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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执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雍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124-1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被执行人雍某某,女,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3)梓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雍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雍某某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的子女抚养费3600元;(二)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雍某某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并以365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