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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黄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朱军民与王明辉、蒋兆和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军民,王明辉,蒋兆和,钱红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黄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朱军民。委托代理人蔡华,泰兴市元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明辉。被告蒋兆和。被告钱红英。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顾书圣,泰州市姜堰区顾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军民与被告蒋兆和、钱红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军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朱军民负担。审 判 长  闾启杰审 判 员  程志伟人民陪审员  朱路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