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杨锦芳与李承怀、李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655号原告杨锦芳。被告李承怀。被告李超,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锦芳与被告李承怀、李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对本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120元,共计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月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董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