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中执二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汪秀珍与王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秀珍,王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中执二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汪秀珍,女,汉族,生于1972年8月15日,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王玉全,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6日,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系陕C862**号小客车驾驶人。本院受理的汪秀珍申请执行王玉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权利人汪秀珍依据宝鸡仲裁委作出的宝仲金交调字(2014)第180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376.44元,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4376.44元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本案执行终结。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被执行人王玉全于当日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汪秀珍付清了4376.44元,并缴纳执行费50元。至此,宝仲金交调字(2014)第180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已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仲裁委作出的宝仲金交调字(2014)第180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正平执行员 袁保利执行员 苏秀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封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