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0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蚌埠市龙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虹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宿州国创光电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00052-1号本院2015年3月14日对原告蚌埠市龙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虹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宿州国创光电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00052号民事裁定中,将“安徽省虹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错写为:“安徽虹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裁定书案中应由:“安徽虹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更正为:“安徽省虹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审判员 许蕴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聂晨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