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商初字第4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临朐县复兴水产门市与山东临朐饮食服务公司、山东临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君悦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复兴水产门市,山东临朐饮食服务公司,山东临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君悦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481-1号原告临朐县复兴水产门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临朐县龙泉综合农贸市场。经营者申文磊。被告山东临朐饮食服务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山旺路10号。法定代表人辛守信,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临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君悦大酒店,住所地临朐县山旺路10号。负责人辛守信。上列原、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4月03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149321.7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1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陈孝贞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临朐县城站前街中段东侧商业用房一套,临朐房权证临私房字第××号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1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兴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