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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532号原告陈某某,女,1985年2月2日出生,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梁某,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现住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路 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黄浩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