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532号原告陈某某,女,1985年2月2日出生,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梁某,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现住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路 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黄浩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