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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庆与刘崇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刘崇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2081号原告:刘庆,男,汉族,1994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孙忠尧,重庆市江津区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何鑑,重庆市江津区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刘崇辉,男,汉族,1968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理人:刘崇万(系被告之弟),男,汉族,1971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诉被告刘崇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庆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珊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