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五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黄小艳与胡志翔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艳,胡志翔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五初字第78号原告:黄小艳,住广西钟山县。被告:胡志翔,住贵州省凯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艳诉被告胡志翔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志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毅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