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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五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黄小艳与胡志翔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艳,胡志翔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五初字第78号原告:黄小艳,住广西钟山县。被告:胡志翔,住贵州省凯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艳诉被告胡志翔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志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毅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