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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徐某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刑初字第0006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永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1日8时许,被告人徐某在临潼区东三叉路口“秦将网吧”上完夜机后,从4楼下到3楼时,看到杨某某在3楼的沙发上睡觉,即产生盗窃念头。遂窜至杨某某左侧座位,将杨某某上衣口袋里黑色苹果4S手机盗走,并以200元销赃,所得赃款挥霍。次日,杨某某找到徐某将手机追回。经鉴定,被盗黑色苹果4S手机价值204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领条;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了确保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小婷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邢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