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黄某甲、邱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邱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3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2015年1月21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邱某,农民,住江西省玉山县。2015年1月21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邱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灵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邱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2日至1月19日,被告人黄某甲在临海市桃渚镇芙蓉村4-108号开设“捺六名”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21000余元。期间被告人邱某受雇为赌场望风,非法获利人民币700元。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黄某甲、邱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查起诉期间,二人已退出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乙、罗某、黄某丙、卓某、蒋某、郎某、陈某、黄某丁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邱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邱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邱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退出了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黄某甲、邱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虞月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