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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宾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罗彦东与张国萍宣告失踪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彦东,张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宾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罗彦东,住宾县。监护人罗振祥,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糖坊镇太平村单家屯。系申请人的祖父。监护人马桂清,女,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糖坊镇太平村单家屯。系申请人的祖母。被申请人张国萍,女,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不知下落。身份证号:×××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张国萍是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罗刚于2005年4月19日因病死亡,母亲于2006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也未与家里联系,申请人现在一直随祖父母生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张国萍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张国萍,女,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宾县糖坊镇太平村单家屯人,是申请人罗彦东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罗刚于2005年4月19日因病死亡,被申请人张国萍于2006年7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与家里取得联系,下落不明。申请人一直随祖父母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1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国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国萍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国萍外出已达八年之久,经多方寻找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请求法院宣告张国萍失踪,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9日发出公告,现公告期满,被申请人张国萍仍无音讯,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国萍为失踪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郝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晓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