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胡导洋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导洋,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101号原告胡导洋,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委托代理人邹华林,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德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钟逢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诗忠,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托代理人王娟,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导洋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导洋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导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70元,减半收取2385元,由原告胡导洋负担。审 判 长 周清溪审 判 员 田 园人民陪审员 李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艳廷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