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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中法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郝军丞诉张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军丞,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中法执字第497号申请人郝军丞,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张龙,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郝军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龙现下落不明,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乌中法民初字第5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张振宏代理审判员  池志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友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