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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民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生峰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生峰,魏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保字第00057号申请人杨生峰,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魏琛,男,199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杨生峰因与被申请人魏琛驾驶的陕A8NN**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以产生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魏琛驾驶的陕A8NN**号小轿车予以就地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案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杨生峰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讼请求。审判员  郑颖乔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娟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