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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兄弟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与孟阳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兄弟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孟阳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596号原告:兄弟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576219-9)。法定代表人:许哲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文君,女,满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孟阳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兄弟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诉被告孟阳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兄弟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志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