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亚平与宜兴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平,宜兴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行初字第10号原告张亚平。委托代理人汤桃娟。被告宜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宜兴市。法定代表人张立军,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许一一,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亚平诉被告宜兴市人民政府要求变更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亚平以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亚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亚平负担。审 判 长 陈君芳代理审判员 叶棋刚人民陪审员 嵇梦瑶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珏 关注公众号“”